
牡丹江仲裁委员会(简称牡仲,英文简称MDJAC)是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的规定,于1998年10月组建的牡丹江地区唯一的常设民商事仲裁机构,成立至今,已历四届,现任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兼任。
牡仲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,受理国内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。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。主要受理纠纷包括:买卖、赠与、借款、租赁、融资租赁、承揽、建设工程、房地产、运输、技术、保管、仓储、委托、居间、金融、保险、物业、民间借贷、合伙等合同纠纷。
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争议:
婚姻、收养、监护、扶养、继承纠纷;劳动争议;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;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。
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。案件审理的程序按照《牡丹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》进行。仲裁裁决书同法院判决一样具有法律效力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,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牡仲聘任仲裁员90名,其中北京13人、上海1人,哈尔滨40人、牡丹江市内36人... [详细介绍]